去年12月,媒體報道了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瞞報洪災死亡人數(shù)事件。而與岫巖縣一山之隔的遼陽市遼陽縣,聲稱“無傷亡、無失蹤”,但實際情況是至少7人死亡或失蹤。
岫巖縣與相鄰的遼陽縣都存在瞞報死亡人數(shù)問題,等于得了同一種“病”。這種“病”是岫巖縣傳染給了遼陽縣,還是后者傳染給了前者,或是更多地方之間互相傳染,值得調查。既然兩個縣基本確認存在瞞報死亡人數(shù),不排除受“8·4洪災”影響的其他地方也存在類似問題。
據(jù)最新報道,遼陽市有關方面對此事予以高度重視,決定迅速成立聯(lián)合調查組,查明有關情況,并依紀予以嚴肅處理。這種快速反應值得肯定,但遼陽市為何沒在災后及時核實因災損失,尤其是因災死亡人數(shù),值得追問。
還值得追問的是,去年岫巖瞞報死亡人數(shù)問題被曝光后,遼陽市為何沒有主動核查當?shù)赜袩o瞞報問題?
盡管2010年通過的《自然災害救助條例》規(guī)定,遲報、謊報、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,造成后果的,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(jiān)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(guī)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同時,《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對瞞報也有相關規(guī)定,但卻沒有對有關地方形成威懾力。
要想治理瞞報死亡人數(shù)這種“傳染病”,首先是深入調查還原真相;其次是依法依規(guī)嚴肅追責;其三,建立長效機制預防瞞報現(xiàn)象重演。就追責而言,除了要追究瞞報責任人的責任,也要追究預警缺失責任人的責任。